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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案外人对执行有异议的应当如何主张权利?

2018-08-06 17:34:25 A- A+
描述:如果案件已经作出生效判决,并进入了执行阶段,那么权利人是否还能够主张权利,应当如何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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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 文十 的回答
    2018-08-06 17:39:35

    执行阶段权利人可以提出异议,要区分是针对执行行为有异议还是针对执行标的有异议。

            1、如果针对执行行为有异议,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司法复议)。
            2、如果针对执行标的有异议:
             (1)原判决有错误的:在执行中提交书面异议,法院15日内进行实质审查,若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权益,则异议成立裁定中止执行,否则裁定驳回,继续执行。案外人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2)原审判决没有错误的:在执行中提起案外人异议,分为两种情况。情况一,若异议被驳回则继续执行,案外人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原告为案外人;被告为债权人,若债务人反对则债务人也列为被告);情况二,若异议成立则中止执行,债权人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债权人异议之诉(原告为债权人;被告为案外人,若债务人反对则债务人也列为被告)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5条、227条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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