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两个人因为买卖房屋签订了一份合同,只是双方在上面摁手印了,但是没有签名,这样的合同有效吗?
回复:
-
2018-08-17 20:09:05
答: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物权法》第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第二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房屋属于不动产,需登记生效。所以,只摁手印的房屋买卖合同不生效。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物权法》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以及所有权可不登记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九条 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所列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程新文
(2015年12月24日)
二、关于物权纠纷案件的审理问题
物权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支柱性法律。物权法理论性强,与国家的基本政治经济制度联系紧密,同时,对物权的保护又分散在各类民事纠纷案件中,审理难度大。最高法院民一庭经过几年的酝酿和反复研究论证,就物权法中涉及登记、共有、善意取得等问题起草的司法解释即将出台。这里也先和大家通个气,司法解释出台后,各地民事审判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充分运用到具体审判实践中。我重点谈一下不动产统一登记问题。今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施行,大家要充分认识到这个条例对维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
第一,坚决维护登记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严格适用物权法第九条规定,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情形外,对未予登记的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行为,依法确认其不具有物权变动效力。在对外关系上,要维护不动产登记的权利推定效力,依法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
第二,注意区分不动产登记的内部和外部效力。不动产物权变动是法律行为及其他法律事实的产物,不是登记机关登记行为的产物,不动产物权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而非“原因”。不能因为法律将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而错误地认为财产权是登记机关赋予的。对发生争议的不动产物权归属的最终判断,不能唯登记论,应当依赖于对物权变动原因的法律事实的审查。
第三,正确处理程序问题。要澄清和纠正实践中涉及不动产物权因登记取得和变动的诉讼只能通过行政诉讼解决的错误观念,应将不动产物权归属及民事基础法律关系等争议,依法作为民事案件审理。同时,要注意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有关行政和民事交叉诉讼制度的安排,对已经在行政诉讼中受理了相关民事争议,当事人又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依法不予受理。
-
2018-08-15 19:06:54
根据合同法规定,甲乙双方采取书面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且在合同上摁了手印,合同已经生效,法院会将摁手印的效力和签字或者盖章认定一样。所以,无论在合同上摁手印、或者签字,或者盖章,都视为双方意思表示已经作出,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1,《合同法》(1999)关于合同成立的要件签字和盖章的问题
《合同法》(1999)第35、36、37、50条。
第三十五条 【书面合同成立地点】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三十六条 【书面合同与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 【合同书与合同成立】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五十条 【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附“ 《合同法》(1999)”链接:http://beijinglawyers.chinalawinfo.com/newlaw2002/slc/slc.asp?db=chl&gid=21651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 )关于签字和盖章的规定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 )第5条。
第五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 )”链接http://beijinglawyers.chinalawinfo.com/newlaw2002/slc/slc.asp?db=chl&gid=116926
3,最高法公报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2期(总第172期)《中建材集团进出口公司诉北京大地恒通经贸有限公司、北京天元盛唐投资有限公司、天宝盛世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江苏银大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宜宾俄欧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上诉案》部分内容摘录: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首先,涉案《承诺书》复印件具备相应的形式要件。本案中,虽然被上诉人中建材公司提供的《承诺书》是复印件,但该承诺提供担保的函件得到当时上诉人银大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寿山的签字确认,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的规定,银大公司出具的《承诺书》有效成立。此外,公司的行为能力及意思表示通过法定代表人以公司的名义所为的行为,是公司法人的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对公司法人具有约束力,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关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及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关于“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银大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寿山的行为在法律上即视为银大公司自身的行为,其在《承诺书》上签字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银大公司对《承诺书》的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