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住房公积金应当分割吗?
2018-08-27 13:36:24
A-
A+
郑先生与胡女士于2004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2014年起胡女士调往外地,郑先生不愿随同前往,夫妻开始分居,感情逐渐淡漠。2017年,郑先生与胡女士协议离婚。双方对小孩以及其他财产协商一致。就是郑先生的住房公积金二人产生了分歧,郑先生认为属于自己个人;胡女士认为,郑先生的单位自2015年开始为郑先生缴存住房公积金,该住房公积金属于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自己也有份。那么,郑先生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共同财产吗?
回复:
-
2018-08-27 13:48:29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也就是说,本案中,郑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共同财产,应当分割。
法律依据:
1、《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精选精彩评论/登陆才可以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