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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局能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拆除违建?

2018-06-25 09:45:40 A- A+

        辽宁省盘锦市城管局认为张某房屋是违章建筑,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要求限期拆除违章建筑,后来张某没拆,城管局就把房子拆了。城管局能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分》要求限期拆除违建么?

回复:
     来自 阳春白雪 的回答
    2018-08-14 20:01:47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乡镇政府有权认定违法建筑

    根据《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是认定违法建筑的有权机关,城管局无权认定是否是违章建筑,更无权下达《行政处罚决定》。

    《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条评论
    游客
     来自 安子 的回答
    2018-06-25 09:46:41

    限期拆除不属于行政处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城管局只具有行政处罚权,所以认定限期拆除是否属于行政处罚,就决定了城管局是否有权下《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拆除。我认为,限期拆除不属于行政处罚,而属于行政强制,原因有以下几点:

    1、《行政处罚法》是对行政处罚的专门性法律,其第8条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并不包括限期拆除,这说明不属于行政处罚。

    2、虽然《土地管理法》有条文体现限期拆除属于行政处罚,但是《城乡规划法》、《行政强制法》与《土地管理法》有矛盾,按照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当然应该适用前两者。即前两者的规定也没有把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行为认为是行政处罚,只是认为是消除影响的行政措施。

    3、国务院法制办对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责令限期拆除”是否是行政处罚行为的请示》的答复中也明确的确定了“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3条关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城市规划法》第40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不应当理解为行政处罚行为。”显然这也能说明责令限期拆除不是行政处罚行为。

    4、从后果角度来看,《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超过两年未被发现,则不能再给予行政处罚。换句话讲,超过2年才发现违法建设就不能再给予行政处罚。这显然不符合现实需要,如果属于行政处罚,即使违法建筑已经不存在(如失火烧毁),也应该继续追究,现实中没有这样做的。

    5、从处罚对象来看,如果属于行政处罚,处罚的对象不会是建筑本身,而应该是自然人或相关组织。但是如果建筑物已经被拆除,或者损毁,那么就不会再处理。而且行政处罚应当具有明确的对象,而限期拆除通知基本都是随意找个人所谓接收对象,对象并不明确。

    6、《行政强制法》第44条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行为作出了规定,即该条规定:“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从该《行政强制法》对责令限期拆除行为的规定可以知道,责令限期拆除行为是属于行政强制法里的行政强制措施。

    综上,限期拆除并不属于行政处罚,而属于行政强制。城管局不能以《行政处罚决定》要求限期拆除违章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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