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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不按照“安置、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协议,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吗?

2018-08-09 19:41:47 A- A+
问题描述:
张先生是山东东营市人,两年前和该市拆迁指挥部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于今年一月份张先生回迁到原址的安置房,但时至今日,该安置房尚未竣工,张先生咨询是否可就安置房的事项提起行政诉讼
 
回复:
     来自 tianzengjun 的回答
    2018-08-09 19:42:38

    张先生可以就安置房事项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解答:
    依据有以下几项:1.征收补偿的主体是政府。2.尽管签订补偿的机构或许不是行政机关,但是签订机关也只是接受委托的行为。3.协议的双方存在一定的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4.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或房屋时,根据《土地管理法》和《补偿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非诉执行。正因为征收协议的行政合同属性,行政机关不能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所以规则上设计了非诉执行的方式,作为对于征收协议不能被被征收人履行时,司法机关接受行政机关的申请进行司法审查的必要性措施。
    法规依据。
    1.《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一) 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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