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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可以一并审理相关的民事争议吗?

2018-09-06 19:20:51 A- A+
      1983年经县政府批准,派出所占用耕地搞建设,但一直没有补偿。现在打算起诉县政府批批准违法,也想提起派出所侵权,法院会一并审理么?
 
回复:
     来自 安子 的回答
    2018-09-06 19:22:44

    可以一并审理,但要注意行政诉讼起诉期限

          一、行政诉讼和与其相关的民事争议,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如果提起行政诉讼,当中又涉及民事争议,法院可以在行政诉讼中一并解决,而且由受理行政诉讼的法院管辖。起诉县政府批准违法属于行政诉讼,起诉派出所占地侵权属于民事诉讼,二者实际上是相关联的,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二、起诉县政府批准的行政行为违法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法院不会受理。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如果涉及不动产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那么法院不予受理。因为县政府作出批准的行政行为是在1983年,即使按照最长诉讼期限也已经超期,所以法院不会受理。
          三、可以针对派出所占地侵权提起民事诉讼。
    针对派出所占地行为,因为占地行为一直存在,侵权状态也一直持续。所以,可以针对派出所的占地行为提起侵权之诉,请求恢复土地原状并赔偿损失。
          四、应当以派出所的派出机关作为被告。
          需要注意的是,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并不能作为被告,而应当以它的派出机关(公安局)作为被告。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六十一条 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号)
          第一百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决定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或者案件当事人一致同意相关民事争议在行政诉讼中一并解决,人民法院准许的,由受理行政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行政案件已经超过起诉期限,民事案件尚未立案的,告知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民事案件已经立案的,由原审判组织继续审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发现民事争议为解决行政争议的基础,当事人没有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一并解决民事争议。当事人就民事争议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并已立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行政诉讼的审理。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审理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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