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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因诉讼请求不明确予以驳回,再次起诉会面临超过起诉期限的问题吗?

2018-09-15 13:50:46 A- A+
  某村民小组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市政府组织实施征收原告土地的行为违法。一审法院立案受理后,认为征收土地是由一系列行政行为构成,从征收决定、安置补偿方案、到征收安置补偿决定或者协议,再到强制拆除、交出土地等,包含诸多独立的行政行为,鉴于该村民小组起诉时并未明确其所诉的征收土地行为具体是指哪一个行政行为,属于诉讼请求不明确。在经法院释明后,该村民小组拒绝变更诉讼请求。因此法院判决驳回起诉。问:行政诉讼因诉讼请求不明确予以驳回,再次起诉会面临超过起诉期限的问题吗?
回复:
     来自 yaowei666 的回答
    2018-09-18 11:23:18

    行政诉讼因诉讼请求不明确被驳回,再次起诉不会面临超过起诉期限问题。

    行政诉讼因诉讼请求不明确被驳回,再次起诉不会面临超过起诉期限问题。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何为起诉期限?行政诉讼中的起诉期限是为了保障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而规定的一个期限,是在立案时遇到的问题。通常来说,当事人在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时候,立案庭都会对是否超过起诉期限进行审查,如果没有超过起诉期限的,又符合其他立案要求的,应当予以立案。但是,实践中很多行政案件比较复杂,立案庭在进行审理的时候不能判断是否超过起诉期限,有待于行政庭在开庭审理的时候结合全案案情和证据予以全面审查,进而判断当事人的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如果超过起诉期限的话,直接裁定驳回起诉就可以。因此,行政诉讼中的起诉期限是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与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不一样,诉讼时效涉及的是民事实体权利是否胜诉及能否得到支持,起诉期限通常不会涉及中止、中断和延长的问题。

    其次,行政诉讼因诉讼请求不明确被驳回,再次进行起诉不会面临超过起诉期限问题。(1)诉讼请求不明确直接被驳回,说明其不是涉及起诉期限是否超过的问题。而涉及的是诉讼请求是否明确、具体,涉及的是法院审理是否可以进行具体判决的问题。诉讼请求不明确、不具体的话,法院就没有办法进行判决,只能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例如,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赔偿的话,必须要有具体的数额和依据。否则,法院没法进行判决。又如,有的法院认为当事人诉组织实施征收土地行为违法属于诉讼请求不明确,进而被法院直接驳回。因为其认为组织实施征收土地行为是一个连续性的过程,包括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签订征地协议书、制订土地征收公告及方案、制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取得征地批复等多个行政行为。当事人只能针对其中一个行为单独进行起诉。(2)起诉期限保护的是当事人的诉权,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起诉。因诉讼请求不明确被驳回,而不是因起诉期限被驳回,说明不超过起诉期限。只是由于当事人不懂法、以及法律规定的不明确等原因导致诉讼请求不明确进而被驳回,这不是由于当事人的主观原因造成的,再次起诉不会面临超过起诉期限问题。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如果当事人怠于向法院起诉而超过期限的话,法院可以不予立案,诉讼请求不明确显然不是因为当事人怠于起诉而造成的。

    法律法规:
        1、《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八条 行政诉讼法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

      (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特定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
      (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
      (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
      (九)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单独或者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补偿诉讼的,应当有具体的赔偿、补偿事项以及数额;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供明确的文件名称或者审查对象;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应当有具体的民事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明确诉讼请求。

    条评论
    游客
     来自 tianzengjun 的回答
    2018-09-17 19:49:33

    行政诉讼无时效中断制度


          1.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与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是有区别的
          2.起诉期限与诉讼时效都是法律给付原告权利救济的时间限制,
          3.民事诉讼中,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原告虽仍能提起诉讼,但其胜诉权即无。诉讼时效超过,只能由被告或第三人主张,法院如若主动适用进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则属于越俎代庖。
          4.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法官则可依职权主动审查,倘若原告超过起诉期限,法院可直接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5.另起诉期限不发生中止与中断问题,一般情况下为不变期间,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可申请延长或扣除被耽误的时间;而诉讼时效则是可变期间,可以因起诉或对方同意履行义务等事由而发生中断,亦可以因不可抗力等事由而产生中止。

          法律依据:
    1. 《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1. 《行政诉讼法解释》
           第六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
    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起诉期限。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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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游客
     来自 石榴 的回答
    2018-09-15 13:53:45

    行政诉讼因诉讼请求不明确予以驳回,再次起诉一般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但管辖错误与提起上诉是例外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明确了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这些事由都是依当事人主观意志而实施的行为。起诉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是有条件的,而非确定的。各国民法规定,在某些情形下,起诉并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法国民法典》第2247条规定:“以下情形,不视为时效中断……如原告撤诉,……或者如原告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德国民法典》第212条第1款规定:“(1)如果撤诉或者因被未审理诉讼事实而作出的判决驳回起诉时,因起诉而中断的时效视为未中断。”《日本民法典》第149第规定:“裁判上的请求,于诉被驳回或者撤回时,不发生时效中断的效力。”由此可以看出,权利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时,等同于权利人没有起诉,再次起诉亦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断。
      但是有没有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例外情况呢?答案是有。
      一是权利人向无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权利人向无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后,接受起诉的法院可能有两种处理办法,即在审查起诉时发现自己无管辖权,裁定不予受理,告知权利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或者在受理起诉后发现自己无管辖权,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此时虽然权利人选择起诉法院的目标产生错误,但为防止因向无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而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的权利得不到保护的现象发生,各国民法规定权利人向无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如《法国民法典》第2246条规定:“法院传票传唤,即使传唤至无管辖权的法官面前,亦中断时效”.管辖为法院内部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仅以接受起诉的法院无管辖权为由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显然对权利人不公平。因此,权利人向无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无管辖权的法院不予受理,权利人转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或者无管辖权的法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仍自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起诉或者接受移送的法院受理时起,发生诉讼时效中断。
      二是权利人提起上诉。依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之规定,当事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有权提起上诉。当事人一旦提起上诉,第一审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不发生法律效力,此时诉讼时效是否中断未定。第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裁定维持原裁定,即对权利人的起诉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裁定应予受理的,溯及既往地自权利人向第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时起,发生诉讼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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