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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主任童某伙同副主任金某私自截留村民征地补偿款45万元,二人能构成贪污罪吗?

2018-07-19 18:31:40 A- A+
   问题描述:某市为建轻轨,征收A村160亩耕地,后统计征地补偿款时,发现少了45万元。村民报案后,检察院介入侦查,查清事实后,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逮捕了童某和金某。童某和金某认为自己不是国家干部,不能构成贪污罪。那么,童某和金某能构成贪污罪吗?
回复:
     来自 东青皮 的回答
    2018-07-19 19:06:06

    谁来管

    村干部涉及贪污罪的话,应有监察委进行处理。
    条评论
    游客
     来自 乔西 的回答
    2018-07-19 18:35:04

    童某和金某二人能构成贪污罪。

        答:童某和金某虽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俗称的国家干部),但是在特定的情况下是可以“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童某和金某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管理工作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截留的手段,非法占有征地补偿款,数额巨大,依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能构成贪污罪。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哪些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解释如下: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
      (四)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现予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第一款)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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