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永清县刘某和该农业公司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将承包地共17亩承包经营权转让给该公司,流转费用共295万元,期限包括2028年延包后的期间,用于农业生产经营。不久,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转让、倒卖
土地使用权罪对刘某进行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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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9 19:58:21
根据《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规程》中8.2.3.1的规定:“土地违法案件证据范围”(10)“违法转让的证明材料,包括转让协议、实际交付价款凭证、土地已实际交付证明材料、违法所得认定材料”,以及附录A第(六)条关于查处注意事项的规定:“1、违法转让土地行为不能仅以签订转让合同或者协议、支付转让价款予以认定,还应当确认受让方是否实际接收、占有、控制土地。”,本案刘某并没有将土地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也未实际接收、占有、控制土地,所以不构成违法。实际上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为了维护土地用途管制,特别是禁止将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本案中公司并未实际占用土地,更谈不上也无法知晓是否会用于非农建设。如果正常的土地流转,法律包括刑法并不禁止,因此,现阶段来说,不会触犯行为,刘某根本不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