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问题问答 > 刑事问题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否要求受害方正在生产经营中?

2018-10-17 19:51:40 A- A+

1987年,福建某县粮食局取得政府征地批复文件后,与某村村委会签订土地征收协议,征用该村9亩土地用于饲料厂建设,后饲料厂经营不善停产,2010年经过县政府同意后,将该土地出让给另外一个公司使用,该公司建设时,为了要求要回土地,当地村委会主任以村委会名义组织村民阻止其施工,公安局以破坏生产经营罪立案侦查。那么,破坏生产经营罪是否要求受害方正在生产经营中?

回复:
     来自 石榴 的回答
    2018-10-23 19:57:32

    破坏生产经营罪不必然要求受害方正在生产经营中

        根据《刑法》第276条规定,破坏生产经营罪侵犯的对象是生产经营活动,侵犯的法益是生产经营活动秩序,包括一切生产、流通、交换、分配环节中的正常生产和经营行为。本案中公司进行建设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一个前提条件,阻止施工必然导致企业延迟完工,影响企业建成之后的生产经营活动,间接影响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此即使企业并未处在正在生产经营中,村民也会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 【破坏生产经营罪】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条评论
    游客
     来自 安子 的回答
    2018-10-18 19:40:26

    是否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要区分企业是不再经营还是暂时停工

          破坏生产经营罪侵犯的是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如果企业已经不再生产经营,即使破坏厂房设备,最多构成的也就是破坏财产,不可能破坏已经不存在的经营秩序。但是,如果企业仅仅是暂时停工,期间对厂房设备进行破坏,导致将来的生产经营无法正常进行,也属于破坏生产经营。所以要区分生产经营已经停止,还是暂时停工。
     
    条评论
    游客
     来自 maolijuan 的回答
    2018-10-18 19:39:19

    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构成与行为时企业生产经营状态无关

                                                                 关于破坏生产经营罪中生产经营的认定
     
          【案情】
           公诉机关:潼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某
           潼关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蒋某犯故意伤害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向潼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潼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蒋某的表哥蒋忠在潼关县老虎城村与陈某合伙经营坑口,陈某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二人合伙经营的坑口私自卖给武某。为泄私愤,2010年10月,蒋忠将其表弟蒋某叫来,让蒋某带领多名男子,将负责坑口的武某殴打,后又将坑口的空压机等设备砸坏。
          庭审中,被告人蒋某承认自己的故意伤害罪,但他称自己带领人砸设备时,机器并未生产,因此不认为自己犯有破坏生产经营罪。
    【审判】
           潼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因为坑口纠纷伙同他人致人轻伤,在犯罪过程中,又将生产设备砸坏,造成一万余元的损失,其行为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故意伤害的罪名成立,因被害人武某不能提供其合法生产的有关证据,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罪名不能成立,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并依法使用数罪并罚。
         【分析】
           本案中,争议焦点主要是被告人蒋某砸坏生产设备构成何种罪,是属于破坏生产经营罪还是故意毁坏财物罪。在破坏生产经营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进行区分时,具体如何认定生产经营是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
           破坏生产经营罪,首先生产经营一定要具备合法性。矿产属于国有资源,矿山生产无生产经营许可证,就属违法的生产经营。本案在院审委会讨论时,认为一般情况下破坏生产经营罪不包括非法经营,因为国家法律保护公民与法人合法的权益。非法经营活动不具有民法上的合法权利,破坏这些经营活动,即使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也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而属于故意毁坏财物罪。
          蒋某当庭提出的自己砸坏设备时,机器并未运转,争议的焦点就是,营业状态是否是判断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必要条件。
          破坏生产经营罪侵害的法益是生产经营,保护的法益是生产经营的经济价值,目的是阻止正常的生产经营。假设此坑口是合法经营的,虽然被告蒋某人砸坏机器设备时,机器并未运转,不处于正在生产经营状态,但是被告的目的是阻止生产经营,使其无法正常营运,无法获利,并非只是单纯的想毁坏设备,因此,不管机器在被砸时是否营运,只要是以阻止正常的生产运营为目的,破坏的法益是生产经营的经济价值,那么就属于破坏生产经营罪。
          基于以上原因,合议庭与审委会委员认为被告人蒋某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应数罪并罚,本案对被告人定罪准确。
     
     
    条评论
    游客
     来自 光鲜亮丽 的回答
    2018-10-17 19:52:33

    破坏生产经营罪中的“破坏生产经营”也包括“停止生产的经营”

    根据《刑法》第276条的规定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罪侵犯的法益是生产经营,保护的法益是生产经营的经济价值,目的是为了阻止正常的生产经营。这里的“破坏生产经营”是否只包括破坏正在生产中的经营呢?还是也包括停止生产的经营呢?答案是两种情形都包括。如果行为人在机器生产等处于停止状态,不处于正在生产经营的状态,但是此时行为人目的是阻止生产经营,使其无法正常营运,这种情况也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因为其破坏了是生产经营的经济价值。因此,在本案中,行为人的行为有可能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破坏生产经营罪中的“破坏生产经营”也包括“停止生产的经营”。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 【破坏生产经营罪】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条评论
    游客
增加回复信息
标题 *标题请勿重复
回复内容
匿名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