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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能否作为结论和决定?

2018-10-18 18:52:53 A- A+
       2017年,厦门市某村柯建和因为房屋拆迁安置,向当地国土资源管理所递交《农村建房宅基地许可证》,负责审查的是陈某,陈某经查没有内档,就附有一个情况说明报国土分局决定,经鉴定,与原印章不是同一个印章,鉴定意见书显示被鉴定的公章属于假章。经查明,该鉴定程序违法,该鉴定意见能否作为结论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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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 石榴 的回答
    2018-11-05 14:47:25

    鉴定程序错误,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农权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为您解答:根据《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法发〔2010〕20号)和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鉴定程序、方法有错误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鉴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延期审理或者重新鉴定。
     
        法律规定:
        1、《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四条 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
      (二)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
      (四)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
      (五)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六)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
      (七)鉴定意见是否明确;
      (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
      (九)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矛盾;
      (十)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
         第八十五条 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
      (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三)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四)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五)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
      (六)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
      (七)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
      (九)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六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鉴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延期审理或者重新鉴定。
      对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
      第八十七条 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但没有法定司法鉴定机构,或者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进行检验的,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检验报告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对检验报告的审查与认定,参照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
      经人民法院通知,检验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检验报告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法发〔2010〕20号)
    第二十四条 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或者鉴定事项超出本鉴定机构项目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
      (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鉴定人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的;
      (三)鉴定程序、方法有错误的
      (四)鉴定意见与证明对象没有关联的;
      (五)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六)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确实被污染且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七)违反有关鉴定特定标准的;
      (八)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九)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形。
      对鉴定意见有疑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由其出具相关说明,也可以依法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3、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 司发通〔2016〕98
        三、加强保障监督,确保鉴定人履行出庭作证义务
      鉴定人出庭作证对于法庭通过质证解决鉴定意见争议具有重要作用。人民法院要加强对鉴定意见的审查,通过强化法庭质证解决鉴定意见争议,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审查、启动和告知程序,在开庭前合理期限以书面形式告知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相关事项。人民法院要为鉴定人出庭提供席位、通道等,依法保障鉴定人出庭作证时的人身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经人民法院同意,鉴定人可以使用视听传输技术或者同步视频作证室等作证。刑事法庭可以配置同步视频作证室,供依法应当保护或其他确有保护必要的鉴定人作证时使用,并可采取不暴露鉴定人外貌、真实声音等保护措施。
      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由人民法院代为收取。
      司法行政机关要监督、指导鉴定人依法履行出庭作证义务。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要依法严格查处,追究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及机构代表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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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游客
     来自 光鲜亮丽 的回答
    2018-10-18 19:29:10

    鉴定意见不得直接作为结论和决定

    鉴定结论经过三大诉讼法都修改成鉴定意见,因为鉴定结论意味着终局性、决定性,所以专家出具的鉴定结论就变成权威性的证明,是作为判决的依据。但是,实际上鉴定只是鉴定人个人的认识和判断,表达的也只是鉴定人的个人意见而已,但是专家由于自身的水平、责任心以及其他因素的影响,鉴定意见也有可能是错误的。所以把专家的鉴定作为结论来支持事实的证明是明显存在问题的。鉴定意见意味着这只是专家倾向的一个意见,必要的情况下专家是必须出庭就自己的意见作证的,这在相关的法律中都有规定。因此,鉴定意见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官在判决案件时,需要综合全案证据来进行认定。

     

    法律依据:

    1、《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七十七条 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第一百三十八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第一百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3、《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4、《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一百四十五条 【鉴定的程序及法律责】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六条 【鉴定意见的告知义务】【对鉴定意见的异议及其处理】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 【出庭作证】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一百九十条 【调查核实物证、证据文书】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一百九十二条 【调取新证据】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二款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八十四条 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
      (二)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
      (四)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
      (五)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六)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
      (七)鉴定意见是否明确;
      (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
      (九)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矛盾;
      (十)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
       第八十五条 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
      (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三)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四)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五)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
      (六)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
      (七)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
      (九)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六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鉴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延期审理或者重新鉴定。
      对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

        第二百零五条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或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无法通知或者证人、鉴定人拒绝出庭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二百一十一条 证人、鉴定人到庭后,审判人员应当核实其身份、与当事人以及本案的关系,并告知其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证人、鉴定人作证前,应当保证向法庭如实提供证言、说明鉴定意见,并在保证书上签名。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诉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不得超过二人。有多种类鉴定意见的,可以相应增加人数。

    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出庭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二十二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拟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继续审理。

    延期审理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同意重新鉴定申请的,应当及时委托鉴定,并将鉴定意见告知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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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游客
     来自 都市阳光 的回答
    2018-10-18 18:55:41

    鉴定程序违法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结论和决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九种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1、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或者鉴定事项超出本鉴定机构项目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2、鉴定人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鉴定人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的;3、鉴定程序、方法有错误的;  4、鉴定意见与证明对象没有关联的;  5、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6、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确实被污染且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7、违反有关鉴定特定标准的; 8、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9、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形。
    本案中,经查明鉴定程序违法,该鉴定不能作为结论和决定。根据法律规定,对鉴定意见有疑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由其出具相关说明,也可以依法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法律依据:
           1、《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
    据:
       (1)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或者鉴定事项超出本鉴定机构项目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
        (2)鉴定人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鉴定人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的;
        (3)鉴定程序、方法有错误的;
        (4)鉴定意见与证明对象没有关联的;
        (5)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6)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确实被污染且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7)违反有关鉴定特定标准的;
        (8)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9)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形。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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