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行政机关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一般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但是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当事人已经取得的
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行为,是否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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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3 19:15:46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0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当事人已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行为不服,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2017年修改)
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