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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部门能够直接指派房屋评估机构评估被征收人房屋吗?

2018-08-15 18:49:22 A- A+
描述:实践中经常出现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时,征收部门未经法定程序直接委托评估公司到被征收人家中进行评估的情况,导致被征收人对评估不满意,那么房屋征收部门能否直接指派评估机构评估被征收人房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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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 liubo 的回答
    2018-08-15 18:54:52

    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评估公司要经过法定程序

           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房屋评估是整个征收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其涉及到补偿的多少,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切实利益,因此要注意评估环节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评估需要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价值后给予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规定可以看出,房地产评估机构的确定要依据以下步骤:第一,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协商选定;第二,如果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评估办法》
    第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六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范围、评估要求以及委托日期等内容。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基本情况;
    (二)负责本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三)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时点等评估基本事项;
    (四)委托人应提供的评估所需资料;
    (五)评估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评估费用及收取方式;
    (七)评估报告交付时间、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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