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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村民认为补偿标准过低可以提出协调申请。

2018-08-21 12:33:41 A- A+

问题描述:
2017年5月,张女士所在村的集体土地被征收,张女士认为补偿方案不合理,申请县政府协调。张女士可以对补偿标准提起协调申请吗?
回复:
     来自 tianzengjun 的回答
    2018-08-21 12:34:32

    张女士可以对补偿标准提起协调申请。


    问题解答: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有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法规依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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