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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能否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实施拆迁?

2018-08-22 18:15:04 A- A+
描述: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往往直接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实施拆迁,而不将集体土地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这种做法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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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 yaowei666 的回答
    2018-08-22 18:18:28

    县政府是否可以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实施拆迁?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针对的必须是国有土地。而涉及集体土地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将集体土地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因此,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实施拆迁必须先将集体土地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实践中,有些地方通过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实施拆迁,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是被法律严厉禁止的。
        法律法规: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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