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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30年的土地承包期内,农民王甲于2000年将其全家户口转为非设区的县城非农业户口,将其5亩承包地交给弟弟耕种,村委会收回,村委会做法合法吗?

2018-08-23 17:42:06 A- A+
在30年的土地承包期内,农民王甲于2000年将其全家户口转为非设区的县城非农业户口,将其5亩承包地交给弟弟耕种,村委会收回,村委会做法合法吗?
回复:
     来自 王婧 的回答
    2018-08-23 17:45:27

    非设区的县城非农业户口应该享受土地使用权

    不合法。
    王甲全家虽然已经转为县城非农业户口,但非设区的县城非农业户口属于小城镇户口。小城镇户口是一种特殊的非农业户口,在王甲未主动提出退回承包土地的情况下,村委会不能以此为由,强令将承包的土地归还村里,王甲可以将承包地交给其弟弟耕种,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王甲在承包期内仍然享有对其承包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权。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收回。 国务院1999年发布的《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 对进镇落户的农民,可以根据本人意愿保留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也允许依法有偿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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