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8-27 18:56:41
被征地农户签字、确认的有关材料及落实社会保障是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政府在征地材料缺失的情况下作出征地批复严重违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及《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三:“对没有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没有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一律不予报批征地。”的规定,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是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办发[2006]29号文件的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规定:“要严格执行国发31号文件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审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要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等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知情、参与等民主权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没有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一律不予报批征地。”的规定,政府未落实社会保障,作出征地批复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
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对没有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没有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一律不予报批征地。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办发[2006]29号文件的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
要严格执行国发31号文件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审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要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等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知情、参与等民主权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没有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一律不予报批征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