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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收拆迁中,在被征收人没有商业用房的情况下,征收单位给予20平方商业面积安置属不属于公益事业?

2018-09-20 19:49:43 A- A+
       某地政府批准房地产开发公司对某村进行整村搬迁,在和村民签订安置协议时,对本没有商业用房的村民给予住宅房屋安置和商业面积安置,房地产开发公司称给予村民商业面积安置是为了照顾其以后的生活,具有公益性质,给予被征收人商业用房安置是否属于公益事业?
 
回复:
     来自 小女孩 的回答
    2018-09-21 10:16:50

    20平营业面积只是安置一种方式并不涉及公益性

        涉案拆迁项目属于商业拆迁,20平营业面积只是安置一种方式并不涉及公益性,涉案协议约定事务更不属于“本村”公益性质和公共事务,不属于村委会职权范围。涉案协议签订的基础是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上述协议是拆迁方和被拆迁方进行产权调换的协议,属于房地产开发公司商业自主拆迁。商业拆迁是一种由私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不具备公益性。虽然被拆迁人原来房屋没有营业房,但房地产开发公司给予安置20平营业面积进行产权调换是被拆迁人同意拆迁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并不具备公益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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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游客
     来自 yuyaguang 的回答
    2018-09-20 19:59:55

    给予商业用房面积安置不属于公益事业

           公益性财产是指为公共利益服务的资产,具有非排他性、对象不特定的特性,给予营业面积安置属于个人财产,不具有公益性也不属于公益事业。农村公益事业主要是指向农村居民提供的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公益性财产特指的是公共产品或服务,具有非排他性,而安置的商业房是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相互协商的后果,为被安置户专有,具有排他性。因此该20平商业面积安置不属于公益事业。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农改〔2008〕2号
           三、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责任划分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
    (一)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责任划分。村级公益事业与农民生产生活直接相关,受益面广,具有较强的公益性,属于准公共产品,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都有建设的责任。跨村以及村以上范围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投入应主要由各级政府分级负责,由现有的投入渠道解决;村内小型水利、村内道路、环卫设施、植树造林等村民直接受益的公益事业,应以村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国家适当给予奖补;农民房前屋后的修路、建厕、打井、植树等投资投劳应由农民自己负责。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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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游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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