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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家庭承包地,需要发包方同意么?

2018-10-13 17:39:39 A- A+
    1996年我们和村委会签订了承包合同,获得了4亩多家庭承包地。现在想把家庭承包地流转给别人,需要村委会同意吗?
 
回复:
     来自 都市阳光 的回答
    2018-10-16 18:43:34

    家庭承包地通过转让方式流转需要发包方同意

           家庭承包地流转方式包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多种方式,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其他方式,只需要告诉发包方即可。
          本案中,没有说明流转方式,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如果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如果没有经过发包方同意,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规定合同无效,如果采取转包、出租、互换等方式流转,告诉村委会一声即可,也就是说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法律依据:
           1、《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条 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六条 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十五条 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3、《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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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游客
     来自 智慧 的回答
    2018-10-14 19:04:19

    流转家庭承包地,是否需要发包方同意,还要看合同约定

        如果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承包方承包的土地是否可以流转,以及流转的条件,则按照约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承包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可能发生引起合同变更的事项作出约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时,可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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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游客
     来自 安子 的回答
    2018-10-13 17:43:16

    除转让外,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地无需发包方同意

          是否要经过村委会同意,要看流转的方式。根据《流转管理办法》规定,流转的方式主要包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
          1、通过转让的方式流转承包地的,必须经过发包方同意,并且及时向乡(镇)政府的农村土地管理部门报告;如果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在7天之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
          2、通过转包、出租、互换等方式流转承包地的,则不需要发包方同意。
          要注意的是,不论是否流转、采用何种方式流转家庭承包地,都是由承包方说了算,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强迫其流转。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六条  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十五条  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第二十五条   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的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要求,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承包方转让承包土地,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于七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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