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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承包地能够通过转让的方式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吗?

2018-10-15 19:29:23 A- A+
      蒋某是湖南省宁远县一村民,有2.92亩家庭承包地,村委会未经蒋某同意,擅自将蒋某承包地发包给本村以外的一家畜牧公司,法院判决村委会和畜牧公司所签合同无效,我的问题是,如果是蒋某本人,可以将家庭承包地通过转让的方式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吗?
回复:
     来自 面条 的回答
    2018-10-15 20:36:03

    家庭承包地能够通过转让的方式流转给本集体 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但受让方需有农业经营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家庭承包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和流转原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承包方有流转自主权,即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第三十二条规定,转让是流转的方式之一;第三十三条规定了流转原则受让方须具有农业经营能力。但需要注意的是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7号)第九条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但需要注意的是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禁止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但是受让方通过转让、互换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二条 【承包权流转方式】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三条 【流转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四条 【流转主体自主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第三十七条 【流转合同的签订、备案及内容】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流转合同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7号)
        第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第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
        第十二条 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禁止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
        第十三条 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第十八条 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发包方同意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
        第二十条 通过转让、互换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以转包、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相关登记;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等手续。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11月14日 农业部令第33号)
        第十四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须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
      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
      因转让、互换以外的其他方式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立、合并的,应当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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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游客
     来自 孤木乏年 的回答
    2018-10-15 19:48:26

    家庭承包地通过转让的方式只能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内的农户。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1条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35条的规定转让的对象(受让方)只能是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这里没有说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内的农户还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但是,由于我国农村土地主要以家庭承包方式为主,为了稳定长久的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对于家庭承包地通过转让方式流转的话,只适宜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内进行转让。否则,会造成土地承包关系的不稳定。另外,转包都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进行,转让更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但是,也有观点认为,既然只能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内的农户,那法律为什么没有明确规定,而是说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这是因为立法不一定每个条文规定的含义都很明确,这个时候需要从立法的目的、精神等进行分析。具体到这里,家庭承包地事关农村经济的长远发展,是农民的命根子,为了稳定长久的承包关系,不能随意进行流转。因此,家庭承包地通过转让的方式只能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内的农户。

     

    法律依据:

    1、《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一条  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本办法所称受让方包括接包方、承租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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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游客
     来自 都市阳光 的回答
    2018-10-15 19:33:08

    家庭承包地可以通过转让的方式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只要求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并没有其他限制性要求,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只不过,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受让权。
          本案中,土地承包方蒋某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法律依据:
           1、《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条 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第三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六条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第十五条 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3、《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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