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福建某县粮食局取得政府
征地批复文件后,当地政府与某村村委会签订土地征收协议,征用该村一村民小组9亩土地用于饲料厂建设,请问村委会有权就小组的土地与政府签订土地征收协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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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7 18:37:27
农权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为您解答:根据《据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第九条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十二条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在本案中,村小组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该小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村委会未经授权,擅自与政府签订土地征收协议,显然侵犯了小组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法律规定:
《土地承包法》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九条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二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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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7 21:07:21
小组的土地,依法应由小组进行管理,属村民小组集体所有,村委会无权就小组的土地与政府签订土地征收协议。村民小组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包到户的,应当与承包户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未分包到户属于村小组管理使用的土地,可以与村民小组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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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7 20:30:28
村民小组作为土地的所有权人,有权对外签署协议。征地首先需要取得土地的所有权,那就得村民小组同意,而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这需要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表决,没有这样的程序,就凭签个协议,无法征收到土地。
本案中,村委会无权代表村民小组同意放弃土地使用权,即使盖了章,农民不买账,他们还是可以不交出土地的。村民小组经过法定程序后,有权就小组的土地与政府签订土地征收协议。
法律依据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八条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