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政府因修建省道占用某
村集体土地,旋某不是该村集体成员,通过和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承租了4亩多用于种植经济林,但是龙门县人民政府并未取得
征地批复,仅仅进行了预征地公告之后便强行占用旋某承租的耕地,后旋某起诉到法院,预征地公告能代替征收公告征收集体土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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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9 19:26:25
预征收公告与征收公告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预征收公告不能代替征收公告,预征收公告一般是对征收征求意见,从法律角度来说,对行政相对人并无产生实质作用,预征不是批准征收,建设需要用地时,仍按法定程序批准,并按照《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在被征收土地所在村、组内以书面形式进行公告。
法律依据: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第三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