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问题问答 > 土地问题

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承包地被征收,该承包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吗?

2018-10-19 20:00:04 A- A+

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政府因修建省道占用某村集体土地,旋某不是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和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租了4亩多用于种植经济林,但是龙门县人民政府并未取得征地批复,仅仅进行了预征地公告之后便强行占用旋某承租的耕地。那么,旋某由于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承包地被征收的,其是否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呢?

回复:
     来自 光鲜亮丽 的回答
    2018-10-19 20:01:25

    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承包地被征收,该承包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承包地被征收,该承包人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

    首先,我国村集体土地承包的方式包括家庭承包方式和其他承包方式,这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有具体的规定。那么对于家庭承包地来说,只能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因此,非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是不能承包家庭承包地的。但是法律并未禁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家庭承包的方式取得承包地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通过流转的方式取得家庭承包地。除此,通过其他承包方式取得承包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承包,但是需要经过民主议定程序取得,具体是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同时,如果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其他方式取得承包地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流转的方式取得承包地的,也是享有经营权和使用权的。

    其次,从上述的分析来看,无论是家庭承包地还是其他承包地,非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都有可能取得承包地,都享有经营权和使用权,这点是毋庸置疑的。

    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4条以及《行政诉讼法》第25、49条的规定,只要是土地的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权人的话,对行政机关作出征收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里面并没有规定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承包地被征收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否则,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如何保障和维护?法律规定只要与涉诉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对行政相对人产生实质性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其就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综上所述,在本案中,旋某虽然不是涉案土地所在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是其是通过合法的方式取得承包地的,享有经营权和使用权,其土地被县政府违法征收,与其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产生具体的权利与义务。因此,其当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进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1、《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十五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第三十二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四十四条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四十八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第四十九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2、《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其使用或实际使用的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条评论
    游客
增加回复信息
标题 *标题请勿重复
回复内容
匿名回复
 

精选精彩评论/登陆才可以发表评论

表情:
用户名: 密码: 匿名发表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