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保定唐县人民政府以棚户区改造的名义对仁厚镇大马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并于2018年4月发布了征收集体土地的决定和征收公告,经查,该县人民政府并未取得征地批文。大约百分90以上农户已经签订补偿协议,部分村民也领取了补偿款。问:大马村作为城中村是否能够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
欧阳晖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欧阳晖,女,汉族,1969年12月17日生,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298号。
法定代表人:谢进,该区区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沙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218号。
法定代表人:陈文浩,该市市长。
再审申请人欧阳晖因与被申请人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简称天心区政府)、长沙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湘行终72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欧阳晖申请再审称:(一)其房屋位于城市中心、交通方便,学校、医院、幼儿园配套设施完善,公共设施完善,房屋结构使用功能完善,入住才19年,不符合纳入湘建保[2016]138《关于规范棚户区界定标准和审批程序的通知》所规定的棚户区改造条件任何一项,不应纳入棚户改造范围。(二)依据前述通知第三条款之(二)规定,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工业建筑、建筑年代较短的房屋或单独门面,原则上不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确需改造的,须征得改造范围内90%以上群众同意,按规范程序组织实施,但不得计入棚户区改造户数。涉案房屋片区征收前,已有多数房屋业主集体签名表示不同意以棚改之名征收房屋,并将申请书报当地人民政府,但未被采信。(三)涉案《天心区新建西路零星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告》中明确注明,项目被征收人请于公告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协商选定的两家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单(限已报名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可见,本案被申请人限定了被拆迁人对评估机构选择的范围,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侵害了被拆迁人对评估机构的选择权。评估机构对其房屋评估的结果,也明显低于同地段房屋市场价格。房屋被征收后,其将无法在原地段就地就近区位购买商品房,实际降低了生活水平。另外,二审判决认定纳入本次房屋征收范围为1042户私房户及8家单位,参加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投票的被征收人共计745户,超过2/3,符合法律规定。但事实上,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实际通过的私房户为1607户,投票数并未超过2/3,评估机构选定无效。(四)涉案征收过程中,多数被征收户认为补偿方案不合理。被申请人原审提交的《新建西路零星地块棚改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告》(以下简称《项目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告》),也从未公示。证据中的公告照片模糊无法辨认,无法证明拍摄和张贴时间。原审法院却以之认定涉案行政行为程序合法,有违证据规则。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再审纠正。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涉案棚户区改造项目即属相关政府依照前述法律规定组织实施的集中征收改建项目。虽然一般来讲,棚户区是指城市和乡镇范围内适用年限久、简易结构房屋多、房屋质量差、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交通不便利、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但实事求是的讲,棚户区也是一个相对性概念,不同地区的棚户区界定标准需要结合该区域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等情况具体确定。如果基于棚户区改造整体规划和建设实际情况,将个别建设年限较短、不属于危旧房屋的建筑纳入改造征收范围,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就本案而言,原审法院查明,天心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中涉及的新建西路零星地块棚改项目,已经长沙市安居工程和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批复同意列入了长沙市棚户区改造工程,并经过了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沙市城乡规划局、长沙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审查出具专业意见,长沙市人大常委会将该项目纳入长沙市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因此,涉案棚户区改造项目符合法律规定。况且,《关于新建西路零星地块棚改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也明确说明征收的目的是为提升城市品质,改善城市交通状况和居民的居住条件。欧阳晖房屋所在地属于此次棚改项目改造区域内,其房屋属于征收范围之中,依法应当按照相关棚改政策予以处理。欧阳晖仅以入住年限短、房屋结构使用功能完善、所处地段附近公共设施齐全,主张其房屋不属于棚户区改造范围,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第九条进一步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原审法院查明,长沙市征收办在已经报名的评估机构中选取符合资质的评估机构予以公布,并要求被征收人协商予以选定,符合法律规定。欧阳晖关于相关部门限制被征收人选择评估机构权利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涉案征收补偿标准亦系经合法程序评估作出,欧阳晖以其无法在原地段或就近地区再次购买商品房为由主张补偿标准偏低,依法不予采信。欧阳晖关于本次实际纳入房屋征收范围为1607户,并进而主张参加投票被征收人人数未过三分之二,缺乏相应的充分证据支持。
根据《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涉案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布后,未有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被征收人提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天心区政府未就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组织听证,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审法院结合《项目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公示照片等证据认定补偿方案已经公示征求意见的事实,符合法律规定。欧阳晖仅以拍摄的照片证据模糊否认公示事实,依法不予采信。
综上,欧阳晖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欧阳晖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曹刚
审判员张颖新
审判员龚斌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黄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