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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取得征地批复的情况下,能否以棚户区改造的名义直接实施征收集体土地?

2018-10-25 23:23:21 A- A+
       河北保定唐县人民政府以棚户区改造的名义对仁厚镇大马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并于2018年4月发布了征收集体土地的决定和征收公告,经查,该县人民政府并未取得征地批文。那么在没有取得征地批复的情况下,能否以棚户区改造的名义直接实施征收集体土地呢?
回复:
     来自 文十 的回答
    2018-10-25 23:26:19

    在没有取得征地批复的情况下不能以棚户区改造的名义直接实施征收集体土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可知,只有省级政府和国务院才有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的审批权限,要征收集体土地必须有省级政府或国务院的批复,棚户区改造项目也不例外。此外,列入棚户区也需要符合相应的条件并依法履行申报程序,将被拆迁房屋依法划入棚户区项目范围,才可以按照棚户区改造进行拆迁。河北唐县政府以棚户区改造名义在没有征地批复的情况下直接发布征收决定和公告明显违反法定程序。
           法律依据:
           1、《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2、《关于城市和国有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六、本通知所称棚户区是指国有土地上集中连片建设的,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的建设项目;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拆迁人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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