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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违法建筑的法定程序是什么?

2018-10-30 19:31:05 A- A+

代某是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人,在20174月份,其房屋被镇政府直接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为违章建筑,后镇政府将代某的房屋强制拆除。镇政府强制拆除代某房屋的行为符合法定的程序吗?

回复:
     来自 多面手 的回答
    2018-11-07 14:30:49

    干货-违法建筑拆除程序

    虽然有多个法律法规对拆除违法建筑进行规定,但是并没有全国性的法规规定具体程序是什么,弄权律师结合北京拆除违建的地方性规定和实践,梳理出以下程序。

    第一步:发现违建。可以是执法机关自己发现,也可以有人或者单位举报发现;

    第二步:立案审批。执法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立案调查的,进行立案审批,该程序是内部程序;

    第三步:调查是否有相关规划手续,询问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

    第四步:制作限期拆除决定书,并送达。若是未找到违建所有人则通过公告送达;

    第五步:限拆期限届满未自行拆除的,等诉期6个月;

    第六步:催告当事人履行拆除义务,催告期10个工作日;

    第七步:执法机关制作强制拆除决定书并送达

    第八步:实施强制拆除前进行公告

    第九步:实施强制拆除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 履行义务的期限;(二) 履行义务的方式;(三) 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条评论
    游客
     来自 孤木乏年 的回答
    2018-10-30 19:33:07

    拆除违法建筑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

    农权拆迁律师认为,根据《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拆除违法建筑基本程序是:

    首先,由有权机关作出限期拆除的处理决定具体在实践中,一般由相关部门先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该决定书对行政相对人产生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可诉性。行政相对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其次,过三个月后,当事人在没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向社会发布限期拆除公告,限期自行拆除;限期拆除公告是一个告知性行为,不具有可诉性,类似于土地征收公告。

    再次,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作出催告书催促当事人自行拆除;一般认为该催告书也不具有可诉性,因为该催告书不产生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不对当事人产生实质性影响。

    最后,当事人在催告书限定期限内仍不拆除的,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采取强制拆除措施。

    综上,农权拆迁律师认为拆除违法建筑一般包括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限期拆除公告、作出催告书、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等几个行为。但是有的行为具有可诉性,有的行为不具有可诉性。具体到本案中,镇政府在拆除代某的房屋过程中,没有依法按照上述流程拆除房屋,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侵害了代某的合法权益,代某不服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

     

    法律依据:

    1、《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2、《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第三十八条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

    4、《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者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承担建筑跨度、跨径和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工程以及二层以上住宅的设计任务或者未按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任务的;

    (二)未取得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或者未按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的;

    (三)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四)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取得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为无证单位提供资质证书,超过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或者设计、施工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或者施工的资质证书。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第四十条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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