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村村民王某将自己承包地出租给邻居李某,每年收取租金。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也没有约定租赁期限。五年后王某想解除土地租用合同,问:王某作为土地出租方是否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北京农权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为您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转包、出租地流转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参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处理。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属于林地承包经营外,承包地交回的时间应当在农作物收获期结束后或者下一耕种期开始前。”在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也没有约定租赁期限的情况下,参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因此,王某可以请求李某在农作物收获期结束后或者下一耕种期开始前交回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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