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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文章涉嫌玩忽职守罪一案厦门市海沧区检察院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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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公诉刑诉[2017] 481号

  被告人何文章,曾用名****,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族,籍贯****,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厦门市集美第一国土资源管理所所长(副处级)。户籍所在地****,住****。2017年6月 16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翌日由厦门市公安局海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7年6月30日经厦门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执行逮捕。2017年8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文章涉嫌忽职守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7年7月25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7年7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厦门海沧国土资源管理所(后更名为“厦门市海沧国土资源管理所”,以下简称“海沧国土所”)系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下属全民事业单位,负责辖区内农村土地房屋的权籍调查等工作,被告人何文章于2004年1月至2014年2月任该所所长,主持该所全面工作,在配合区政府做好征地拆迁工作中负责对被拆迁房屋产权情况的初审上报工作,对被拆迁房屋权属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负有审核职责。
  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何文章在对被征收人对谢羡石,谢新婴,郑全福、柯建和、柯敬东等人被征收房屋进行产权情况调查过程中,发现该五人提交的被征收房屋的《乡村建房宅基地许可证》(以下简称“权证”)在国土部门查无内档后,未严格履行调查核实职责,对被征收人上报审批的权证存在的房屋四至、申请时间、申请人资格、房屋坐标与80年代以前实测扫描地形图放样比对结果等疑点疏于审查,并错误地上报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海沧分局予以权属确认,导致五个被征收人因而获得与具有合法权证的被征收人同等赔偿标准,即根据权证认定的被征收房屋总产权面积进行产权调换获得安置房或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获得货币补偿,具体如下:
  被征收人谢羡石依据协议可获得安置房五套(建筑面积共计586.7平方米,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每平方米4598 元计算,价值人民币2697646.60元),2016年1月28日,4月12日已实际交付安置房二套(建筑面积共计164.57平方米,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每平方米4598无计算,价值人民币756692.86元),其余三套安置房尚未实际交付;
  被征收人郑全福依据协议可获得安置房四套(建筑面积共计457.58平方米,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每平方米5027无计算,价值人民币2300254.66元)及货币补偿款474649元,2013年1月29日已审批发放货币补偿款,2014年4月30日已实际交付安置房四套;
  被征收人谢新婴依据协议可获得安置房二套(建筑面积共计182.8平方米,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每平方米5027元计算,价值人民币918935.60元)及货币补偿款1901211.4元,2012年6月27日已审批发放货币补偿款,2014年4月30日已实际交付安置房二套;
  被征收人柯建和依据协议可获得安置房五套(建筑面积共计576. 46平方米,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每平方米5027元计算,价值人民币2897864.42元),2014年4月30日已实际交付安置房五套;
  被征收人柯敬东依据协议可获得安置房六套(建筑面积共计683. 33平方米,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每平方米5027元计算,价值人民币3435099.91元),目前尚未实际交付、
  2016年3月,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海沧分局在办理厦门嵩屿房屋征拆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注销柯建和、谢新婴、郑全福等三人上述权证过程中,发现三人权证均系伪造。2017年2月10日,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决定对柯建和等人涉嫌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经鉴定,柯建和,谢新婴,郑全福,谢羡石等人上述权证上的公章均系伪造。在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立案之前,谢新婴,郑全福已将其获得的上述安置房、补偿款如数退还厦门嵩屿房屋征迁服务有限公司。2017年8月18日,柯建和已将其所获得的上述其中四套安置房退还厦门嵩屿房屋征迁服务有限公司。截至目前,谢羡石、柯建和尚未退缴上述其余安置房。
  2017年6月5日,中共厦门市海沧区纪委对何文章涉嫌严重违纪问题立案审查并采取“两规”审查措施,被告人何文章如实交代上述犯罪事实;之后本院立案侦查期间,被告人何文章亦能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
  (1)海沧国土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关于配合征地拆迁工作相关事项的报告》、干部任免审批表,任免职通知;
  (2)海沧国土局局务会会议记录,《关于许字第024201号《乡村建房宅基地许可证》权属确认等业务事项会审会议纪要》等文件;
  (3)海沧国土所出具的《谢羡石许字第024201 <乡村建房宅基地许可证>的情况调查服告》、《郑全福许字第024197号《乡村建房宅基地许可证》权证的情况说明》、《谢新婴许字第024189号《乡村建房宅基地许可证》权证的情况说明》、《柯建和许字第024192号《乡村建房宅基地许可证》权证的情况说明》、《柯敬东许字第024182号《乡村建房宅基地许可证》权证的情况说明》及附件材料;
  (4)谢羡石石塘村水头社62号《海沧区农村房屋拆迁情况登记表》等征地审批材料、交房通知书、许字第024201号权证、户口本、承诺书,李用付房屋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5)郑全福东屿村村中路111号《海沧区农村房屋拆迁情况登记表》等征地审批材料、交房通知书、许字第024197号权证、谢跃东房屋的《乡村建房用地申请书》;
  (6)谢新婴东屿村村中路177号《海沧区农村房屋拆迁情况登记表》等征地审批材料、交房通知书、许字第02489号权证、户口本;
  (7)柯建和东屿村村中路201号《海沧区农村房屋拆迁情况登记表》等征地审批材料、交房通知书、许字第024192号权证、户口本、陈培基房屋的《乡村建房用地申请书);
  (8)柯敬东东屿村村中路203号《海沧区农村房屋拆迁情况登记表》等征地审批材料、许字第024182号权证、户口本;
  (9)涉案五本权证房屋的《工程测量示意图》、厦门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关于相应地块的1977、2010年的《地形图》;
  (10)厦门嵩屿房屋征拆有限公司报案书、退款说明,收条;
  (11)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立案决定书等刑侦材料;
  2、证人郑志峰、陈志宏等人证言;
  3、被告人何文章供述和辩解;
  4、厦门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5、被告人何文章户籍信息表、案件情况说明等其他综合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文章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价值共计人民币3654557.28元,情节特别产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软,犯罪市实清楚,证招确实、充分,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检察员:蔡维峰
  2017年8月25 日
  附:
  1、被告人何文章现取保候审,保证人****,联系电话****、****。
  2、随案移送案件材料和证据;
  3、本案依法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溢用职权成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成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证据
文书
判决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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