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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董志镇马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不起诉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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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公诉刑不诉[2015]11号

 
    被不起诉人马兆先,男,1949年10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01194910041430,汉族,半文盲,庆阳市西峰区人,农民,家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董志镇周岭村周岭队30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决定,于2014年7月2日被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蜂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取保侯审。
    本案由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兆先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5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5年4月8日、2015年6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18日,庆阳市国土资源局西峰分局作出西土征字(2014)第8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土地管理行政决定,责令被不起诉人马兆先在2014年4月22日前拆迁其位于西峰区董志镇周岭村周岭队30号的房屋等地面附属物,并交出被征土地。马兆先户土地系2010年被征用。2010年1月24日,庆阳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西峰区董志镇周岭村周岭队签订了《庆阳市建设用地集体土地征收协议书》,并向被征村组支付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费和青苗补偿费,同年9月7日与马兆先签订附属物补偿协议,马兆先于同年10月12日领取50%补偿款,其余补偿款待拆迁结束后一次付清。2014年4月22日限定期限届满,马兆先拒绝拆迁、交出被征土地。2014年5月16日庆阳市国土资源局西峰分局向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5月21日,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庆西行执字第8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执行庆阳市国土资源局西峰分局西土征字(2014)第8号《贵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由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于5月22日向马兆先书面送达该《行政裁定书》。
    2014年7月1日14时30分许,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政府依据(2014)庆西行执字第8号《行政裁定书》,组织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董志镇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共200余名工作人在庆阳市西峰区董志镇周玲村周岭队30号对被不起诉人马兆先房屋等附属物执行拆迁、拆迁时,被不起诉人马兆先拒不配合,以扬言点燃液化气瓶,谩骂工作人员、对工作人员持刀挥砍、扔砖块、酒瓶乱砸等行为抗拒拆迁,后被公安民警控制带离现场。
    本院认为,虽被不起诉人马兆先拒不执行已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定,情节严重,但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定的程序严重违法,因此,马兆先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马兆先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2015年8月3日

证据
文书
判决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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