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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受政府委托实施征收,应由政府承担后果

 

案情简介:
   县政府因修建道路需征收田某的宅基地及房屋,后该村村委会接受政府的委托拆除了房屋。田某起诉县政府征收行为违法,县政府答辩称是村委会拆除的房屋,与县政府无关。
农权观点: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有权组织实施征收的是市、县级人民政府,政府可以委托其工作部门或其他组织具体实施。本案是县政府委托了村委会实施拆除田某的房屋,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的规定,如对村委会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的行为不服,应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所以,田某起诉县政府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

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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