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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有权拆除违法建筑

2018-08-24 A- A+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这也就是说,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本案中,当事人李某生的违法建筑村集体土地上,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其拒不拆除,某镇政府有权强制拆除。
   法律依据:
   1、《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2、《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
  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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