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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民主议定程序,小组长可以以村民小组的名义提起诉讼

2018-09-14 A- A+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8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但是现实中,大多数村民小组并没有公章,是否有独立财产也是很难判断,所以在具体的提起方式很不明确。在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复函中答复称,村民小组为当事人的诉讼应以小组长作为主要负责人提起。小组长以村民小组的名义起诉和行使诉讼权利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履行民主议定程序。因此如果该小组经过了组民大会或者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以由小组长签字提起诉讼。
 
     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02.04)第68条。
    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09.05)第3条。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复函》(2006.07.14)内容。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5)冀民一请字第一号《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遵化市小厂乡头道城村第三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第三村民小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以第三村民小组为当事人的诉讼应以小组长作为主要负责人提起。小组长以村民小组的名义起诉和行使诉讼权利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履行民主议定程序。参照《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条,小组长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自人民法院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其小组长职务相应终止,应由村民小组另行推选小组长进行诉讼。
    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修订)第21、22、28条。
    第二十一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第二十二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第二十八条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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