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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履行社会保障义务的适格主体应当是经过认定程序的个人

2018-09-21 A- A+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确定,要严格按规定程序核准并予以公告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根据《河南省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社会保障工作对象需要予以认定,认定程序为:被征地农民个人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村小组)或社区居委会初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研究公示,县(市、区)劳动保障和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确定,报当地政府备案。
 
       一、法律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三、积极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七)明确保障对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确定,要严格按规定程序核准并予以公告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2、《河南省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对象范围和认定程序
  (一)对象范围。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要以国办发〔2006〕29号文件下发后的新被征地农民为重点,将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征地后人均耕地0.3亩以下的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范围。
  (二)认定程序。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对象认定程序为:被征地农民个人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村小组)或社区居委会初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研究公示,县(市、区)劳动保障和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确定,报当地政府备案。
        二、案例
       罗金乔与长顺县人民政府、长顺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一案(2017)黔27行初284号行政裁定: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原告提起的本案诉讼是否超过起诉期限;2、原告是否向被告申请失地农民的身份确认,被告是否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以及该情形是否合法。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本案中被告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原告的起诉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对此,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之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除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外,还需要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换言之,市、县人民政府征收集体土地时负有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法定义务。由此可知,负有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主体是征收集体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故被告长顺县人民政府是本案适格被告。而原告将长顺县国土资源局作为被告,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应驳回其对长顺县国土资源局的起诉。另一方面,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并未对市、县人民政府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方式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作出的黔府发(2011)26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号文件系贵州省人民政府针对贵州省内如何实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作出的规范性文件。按照该文件的相关规定,申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的程序是:被征地农民填写《贵州省被征地农民身份申报表》进行申报,乡镇政府(街道办)收到申报后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初步认定,并将初步认定结果张榜公布,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级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履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的,应当先向乡镇政府(街道办)进行申报,现原告未经行政程序直接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履行上述职责,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应驳回其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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