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法院判决无效属于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法院驳回诉讼请求违反法律规定 河南省濮阳市引黄灌溉调节水库工程虽然属于省、市重点工程,并列入了全国中型水库建设规划,但没有证据证明某村村民小组的承包地在批复的征收范围内,濮阳市人民政府擅自组织实施征收土地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征收行为违法,征收土地行为无效,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75条的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从这个法律条文可以看出,诉行政行为无效具有可诉性,属于具体的诉讼请求。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8条规定,“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
(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特定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
(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
可见,诉行政行为被法院驳回,法院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法律依据:
1、《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2018〕1号 第六十八条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特定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
(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
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豫高法(2005)271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他行政机关实际组织实施
征地的行政行为是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且在法律上具有独立意义,具有可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