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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无效则自始无效,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2018-09-21 A- A+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行政协议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法》没有对行政协议的法律适用问题单独作出规定。行政协议属于行政行为的一种,但又与一般的行政行为不同。法院审查行政协议争议,不仅要审查其合约性,更要审查其合法性。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协议案件中,在实体法方面,优先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合同法》。对行政协议的效力的判断,也是如此。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既然行政协议属于行政行为的一种,那么也当然适用《行政诉讼法》关于无效行政行为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协议无效,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关于合同无效后法律后果的规定作出判决。实践中,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和请求确认合同无效,都没有诉讼时效的限制。综上所述,本案中,甲村某生产队村民郭某等人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协议无效没有超过起诉期限,也不会超过起诉期限。

    法律依据:
    1、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2、《合同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附:实务观点

     1、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不受起诉期限限制
    【摘要】
无效行政行为自始无效,当然无效,没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无效行政行为产生以下法律后果:行政相对人可不受该行为的约束,不履行该行为确定的任何义务,并且对此种不履行不承担法律责任,可以在任何时间请求法院宣布该行为无效。为了行政相对人权益的全面保障,依据法理,应认定行政行为无效,不受起诉期限的限制。 
     2、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和合同性的特点,还应当适用一定的民事法律规范关于合同的效力等方面的规定
    【摘要】
    行政协议属于行政行为的一种,也适用《行政诉讼法》关于无效行政行为的规定,行政协议优先适用行政法律规定,是指在程序上优先适用行政诉讼法,实体上适用行政法。同时,考虑到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和合同性的特点,还应当适用一定的民事法律规范,例如关于合同的效力、要约与承诺、当事人行为能力、是否履行、违约责任等等。
     3、合同无效系自始无效,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应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摘要】
   广西北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北海市威豪房地产开发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畜产进出口北海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2005)民一终字第104号)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司终止。”因此,法人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没有进行清算,也没有办理注销登记的.不属于法人终止,依法仍享有民事诉讼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此类法人与他人产生合同纠纷的,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诉讼。其开办单位因不是合同当事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二、只有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有权确认合同是否有效,合同当事人不享有确认合同效力的权利。合同无效系自始无效,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应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而合同经确认无效后,当事人请求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应当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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