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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要符合一定条件

2018-10-09 A- A+
      第三人撤销之诉指非因自身原因没有参加到他人之间的审判程序,针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生效裁决对其不利部分予以撤销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可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第一,必须是原诉讼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第二,对撤销之诉享有诉讼利益,这种利益来源于原判决给第三人带来的利益损害;第三,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未受到程序保障,未参加诉讼包括:(一)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二)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三)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四)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而本案中提起撤销之诉的村民既不是涉案土地的所有权人也不是使用权人,不是原诉讼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对撤销之诉不享有诉讼权益,因此不是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主体。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九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是指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且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的情形。包括:
    (一)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
    (二)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
    (三)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
    (四)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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