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只要求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并没有其他限制性要求,根据《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只不过,在同等条件下,本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受让权。
本案中,土地承包方蒋某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法律依据:
1、《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条 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
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第三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六条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
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第十五条 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3、《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
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