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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家庭承包地的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

2018-10-15 A- A+
       关于流转家庭承包地的法定程序,从相关的规定当中整理出家庭承包地流转的基本程序,对承包地的流转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首先,家庭承包地的流转是以平等协商、自愿的原则为基础的。在此基础上,经过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协商,签订相关协议。
       其次,针对不同的流转方式,应当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流转。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
       最后,双方达成协议进行转包的,应当及时想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至此,家庭承包经营权流转从法律意义层面上来讲才算完成,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应当注意,流转的受让方应当具有土地经营的能力,并且不得用于农业以外的其他用途。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 设。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十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
       第十二条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禁止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
       第十三条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第十七条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发包方同意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
       第二十五条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的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要求,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承包方转让承包土地,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于七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
       第二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以转包、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相关登记;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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