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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不具有责令交出土地的强制执行权

2018-10-19 A- A+
    不可,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规定。政府征收土地,首先应该取得征地批复,然后进行两公告,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如果补偿标准有异议的,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如果拒不交出土地的,则土地主管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经过通知、催告,被征收人仍不交出土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能不经申请,自己强行占用土地,法律法规并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至于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并交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是另外一回事,总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能直接实施。
 
    相关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二)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五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十六条 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体 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二)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三)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四)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五)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六)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七)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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