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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情况下,违法建筑不能拆除

2018-11-01 A- A+
    北京农权律师事务所认为,违法建筑拆除,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拆除建筑的主体需要具有核查、处理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的行政职权。北京拆迁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管理工作”。二、拆除违法建筑的程序合法。对于涉嫌违法建设的,受理后应调查收集相关的证据、会审、处罚告知书、听取陈述、申辩、组织听证、然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符合法定程序。
    但是在三种情况下,违法建筑不能拆除。根据《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九条的规定,拆除违法建设可能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三种情形下,违法建筑布恩那个拆除。但是对于不能拆除的违法建筑,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这里的违法收入,是指按照新建、扩建、改建的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出售所得价款计算。需要注意的是出售所得价款明显低于同类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处罚机关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法律规定:
     1.《城乡规划法》
     第十一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第四条 违法建设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
  第五条 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
  (二)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改正;对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的,同时责令其及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对按期改正违法建设部分的,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自行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六条 处罚机关按照第五条规定处以罚款,应当在违法建设行为改正后实施,不得仅处罚款而不监督改正。
  第七条 第四条规定以外的违法建设行为,均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第八条 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
  (二)对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依法下发限期拆除决定书;
  (三)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四)对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第八条所称不能拆除的情形,是指拆除违法建设可能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
  第十条 第八条所称没收实物,是指没收新建、扩建、改建的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
  第十一条 第八条所称违法收入,按照新建、扩建、改建的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出售所得价款计算;出售所得价款明显低于同类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处罚机关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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