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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户的话,发包方不应当收回承包地

2018-11-07 A- A+

农权拆迁律师认为,绝户的情况应当不用收回,直接成为村集体的土地或者村小组的地。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无论是集体土地收回还是国有土地收回,通常收回方都会作出一个土地收回的决定。所谓决定,通常来说都有具体指向的对象。没有对象,谈何决定?具体发包方在承包地收回过程中,必须有具体的对象,也就是必须存在承包方,因为如果不作出收回的决定,就不对承包方产生实体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如果没有承包方的话,也就绝户这种情形,此时就不用作出收回决定了,作出的话也没有意义。因此,绝户的这种情况需要发包方收回土地,直接成为集体的土地。

第二,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的规定来看,并不包括绝户的情形,也就是没有把绝户这种情况涉及的承包地通过发包方来收回。因此,从立法上看,这种情况也不属于承包地收回的情形。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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