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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发包方收回弃耕抛荒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承包人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2018-11-09 A- A+

因发包方收回弃耕抛荒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承包人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农权拆迁律师认为,弃耕抛荒连续超过2年的,发包方有权收回承包地。关于具体理由,上期已经详细介绍过。可能有人还会不认可这个观点,认为如果发包方收回承包地的话,那不利于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可能会使得承包人面临无地耕种的窘境,这种担忧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对此问题,法律已经赋予承包人相应地救济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可以通过诉讼解决,分情况处理:

1)如果发包方没有将承包地另行发包,可以以发包方为被告,请求返还承包地;

2)如果发包方已经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可以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其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并返还承包地。

因此,农权拆迁律师认为,尽管弃耕抛荒连续超过2年的,发包方有权收回承包地,会对稳定土地承包关系造成一定程度地影响,但是法律已经赋予承包人有相应地救济权利。同时,采取收回承包地的措施可以最大程度地避免土地资源闲置和浪费,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

 

法律依据:

1、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2、《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九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

(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前款第(二)项所称的第三人,请求受益方补偿其在承包地上的合理投入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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