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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简单将鉴定意见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

2018-08-13 A- A+
不能。对于故意伤害案的审理,科学对待鉴定意见,无论如何强调都不过分。因为故意伤害中的轻伤、重伤之损伤程度都是专业性判断,法官、检察官、律师一般都不是法医专业出身,除了依靠鉴定意见确定被害人损伤程度外,别无他途。但是案卷中有了鉴定意见也非万事大吉,因为鉴定意见也存在送检材料被调包、被污染,或者鉴定方法不科学,或者鉴定人能力不足,甚至故意作出虚假鉴定等诸多影响因素。因此,鉴定意见只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证据,不意味着就是“结论”,也存在能否采纳的问题,必须接受控辩双方的充分质证,排除了合理怀疑,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鉴定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诉讼活动。鉴定意见正确与否,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必须由法官进行审核、判断,否则就会形成鉴定意见判案,并非法官判案。一是办案人员对鉴定意见必须进行程序审查,审核程序方面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鉴定单位及鉴定人是否有资质;二是要审查做出鉴定意见的依据。审查作出的鉴定意见是否具有排他性,作出鉴定意见的依据来源是否客观、真实、科学,依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不能简单的以鉴定意见定案;三是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是否能相互印证案件事实。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十四条 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
(二)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
(四)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
(五)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六)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
(七)鉴定意见是否明确;
(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
(九)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矛盾;
(十)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
 
第八十五条 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
(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三)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四)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五)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
(六)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
(七)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
(九)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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