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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资金归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属于挪用资金行为

2018-10-13 A- A+
   我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了挪用资金罪,即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了挪用资金罪的几种情形,(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在本案中,甲将本单位资金16万元以单位名义供乙单位使用1年,谋取利益,已经构成了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的行为,涉嫌构成挪用资金罪。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八十五条 [挪用资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
  (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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