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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由有权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018-10-16 A- A+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定中心的《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规定,价格认定应当由各级价格认定部门进行,具体的认定机构设置,由国务院部门规定如何设置。同时,其他财产罪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也可以参照此认定规则进行认定。

       法律依据:
       1、《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
       2014年11月15日
       第二条 各级价格认定机构对被盗财物进行价格认定,适用本规则。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被盗财物价格认定,是指价格认定机构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办案机关)办理的涉嫌盗窃罪案件中无被盗财物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时,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
       第四条 价格认定机构应要求办案机关根据盗窃案件具体情况提供必要、完整、准确的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和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上应载明价格认定目的、被盗财物名称、数量、规格型号、价格类型、基准日、案发地、价格区域、真伪认定情况、提供材料名称和份数等内容。其中,农产品价格类型包括生长期、产品收购、储运、调拨、批发、零售等环节的价格;工业品价格类型包括在产品、产成品、产品出厂、储运、总经销、分销、批发(批量)、零售、回收等环节的价格;艺术品价格类型一般指批发或零售等环节的价格。
       第十六条 抢劫罪、抢夺罪、诈骗罪、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敲诈勒索罪等侵犯财产罪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2、《价格认定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三条 对下列情形中涉及的作为定案依据或者关键证据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后,价格认定机构应当进行价格认定:
(一)涉嫌违纪案件;
(二)涉嫌刑事案件;
(三)行政诉讼、复议及处罚案件;
(四)行政征收、征用及执法活动;
(五)国家赔偿、补偿事项;
(六)法律、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价格认定应遵循依法、公正、科学、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2区域内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承担价格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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