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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程序违法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结论和决定

2018-10-18 A- A+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九种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1、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或者鉴定事项超出本鉴定机构项目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2、鉴定人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鉴定人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的;3、鉴定程序、方法有错误的;  4、鉴定意见与证明对象没有关联的;  5、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6、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确实被污染且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7、违反有关鉴定特定标准的; 8、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9、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形。
本案中,经查明鉴定程序违法,该鉴定不能作为结论和决定。根据法律规定,对鉴定意见有疑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由其出具相关说明,也可以依法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法律依据:
       1、《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
据:
   (1)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或者鉴定事项超出本鉴定机构项目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
    (2)鉴定人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鉴定人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的;
    (3)鉴定程序、方法有错误的;
    (4)鉴定意见与证明对象没有关联的;
    (5)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6)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确实被污染且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7)违反有关鉴定特定标准的;
    (8)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9)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形。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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