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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人不能就卖房人拒不将户口迁出向法院寻求救济

2018-09-18 A- A+

       户口迁移属于公安机关户籍管理的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包括户口的申报及迁出在内的各项户籍管理工作均由公安机关主管,属于公安机关行政管理职责范围,上述工作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范围。当事人之间基于二手房买卖而涉及户口迁出纠纷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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