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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康占地施工未支付补偿款农民有权 阻止施工有权索要补偿

2017-01-06农权编辑

  占地施工时未支付补偿款农民有权

  阻止施工有权索要补偿费

  ---汤芬婷被控寻衅滋事罪一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在睢县检察院指控汤芬婷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中,我作为被告人汤芬婷的辩护人,认为有罪的不是汤芬婷,而是富士康所属的金振源公司和湖北振林建筑安装公司。公司在在汤芬婷的承包土地没有经过河南省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征收,也没有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情况下,非法占地施工,已经构成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并且,在没有支付征地补偿费的情况下,进行施工,严重违反了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的“补偿费不到位不能强行征地”“农民有权阻止施工”等规定。汤芬婷索要补偿费的行为是完全合法的维权自救,她是受害人。

  一、汤芬婷的承包地没有被征收,施工时也没有支付她任何补偿费,施工占地属于非法,汤芬婷有权阻止施工,有权索要补偿费。

  (一)怎样征收占用汤芬婷的承包地,以及怎样补偿才算合法?

  汤芬婷家有承包地5亩左右。该承包地除非国家征收并同时批准农用地变为建设用地,否则她家享有永久不变的承包使用权,任何人任何单位包括任何政府组织都不能侵犯该承包权,否则轻则构成违法,重则构成犯罪。《刑法》第342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依法征收和农转用的基本程序包括:

  第一环节:由县级政府组织报批材料。该环节最重要的事项有:告知征地情况、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和组织征地听证三大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即须由汤芬婷等承包人签字确认。(根据《国务院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第二环节:须报国务院或河南省政府批准,其中即使有1亩基本农田也须国务院批准。(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

  第三环节:进行至少2次公告,1次是《征用土地公告》,1次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第四环节:对附着物进行评估。汤芬婷家的土地中有核桃苗、砖渣等均需要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五环节:支付征地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的80%以上,安置补助费的全部,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全部,须支付汤芬婷。根据河南省2013年下发的区片价标准,每亩为41500元,汤芬婷的5亩土地仅仅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至少须支付近20万元。加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总数应该在30多万元。

  第六环节:征收土地批准并实施完成后,作为富士康企业要占地施工,还必须办理一系列手续,包括用地手续、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等。

  (二)因为没有进行征收,汤芬婷对承包地仍然享有使用权。其他人和单位不得占用。

  征地前告知确认听证、征地批复、公告、补偿评估、支付补偿费、施工许可。所有这一切环节,都没有看到任何批文,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土地已经被征收。汤芬婷所在西组村民小组组长靳俭生等明确证明土地没有征收,只是按照双千斤标准进行补偿(每年按照2千斤粮食的价格支付1次,是典型的以租代征行为。),乡政府的李扬杰等人的笔录也证明了这一点。所以既然土地连征收都没有,也就不可能有什么手续。施工占地完全属于非法。

  如果没有征收,那么汤芬婷家的承包地就仍然还是归汤芬婷家承包,她家才是唯一合法的使用权人。

  (三)施工时尚没有依法进行任何补偿,汤芬婷有权阻止施工,有权索要补偿费。

  事实是,直到挖掘机进地施工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均是分文未付。

  国务院2004第28号《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15条“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第15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按期全额支付到位的,市、县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

  根据上述规定,施工是非法的,汤芬婷有权阻止施工,索要补偿费是合理合法的。

  二、汤芬婷的行为完全没有寻衅滋事罪的任何特征,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汤芬婷的行为如果构成寻衅滋事罪,必须是为了“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主观方面),“无事生非”“强拿硬要”(客观方面),且破坏了社会秩序(客体方面)。

  第一、在主观方面,只是为了得到自己认为应得的补偿款。

  1、不是为了“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的目的。不具备寻衅滋事罪的主观动机特征。

  2、汤芬婷是一个极其普通本分的农民,没有任何前科劣迹。其索要补偿费的动机和目的就是索要补偿费本身,因为她认为补偿费没有支付,实际也确实没有支付。在没有支付1分钱的情况下,开发商开始占地施工是不行的,只有这个时候要补偿费才能够说清楚搞清楚,因为以后就没有现场了。这其实是最正常的做法。

  第二、在客观方面,没有强拿硬要的行为。

  1、不是“无事生非”。汤芬婷索要补偿费的行为完全是因为占地没有支付补偿费,是货真价实的事出有因,而且完全合理合法,决不是无事生非,没事找事。索要补偿费的行为不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

  从控方证据可以清楚的看出,即使所谓被害人、乡政府方面,也都承认在挖掘机把汤芬婷的承包地小麦、树苗等等损毁施工时,尚未进行任何补偿,甚至连清点评估都还没有进行。所以,其实对于应该支付汤芬婷补偿费这个问题是没有任何争议的,争议的仅仅是补偿费的计算标准和数额多少以及由谁来支付的问题。也就是说只存在数量问题,不存在性质问题。是“有事”不是“无事”,所以,不可能存在无事生非。

  2、没有“强拿硬要”。有要的行为,但不是硬要,而且要的是法律规定属于自己的东西。

  一个普通的农家妇女,面对征占自己土地的行为,当然想要补偿费,这种要是合法的,是最基本的权利。

  她没有硬要。一个农民面对强大的世界500强富士康公司和地方政府,她如何硬要?怎么能够硬要?通过她的索要,最后得到了9万多元 补偿费,但这不是“硬要”的结果,而是因为乡政府和开发商确实认为欠她的。否则,怎么解释最后才仅仅支付了法定应该支付汤芬婷30多万元的三分之一?而且,其中的每一项费用数额也没有达到汤芬婷的要求:比如葡萄苗4800棵,应该支付4万元(按照给别人的每棵8元标准),砖渣11万元,核桃苗500棵合1万元(按照给别人的每棵20元标准)。也就是说按照汤芬婷的要求,仅核桃苗、葡萄苗、砖渣款就需补偿16万元。可实际上,每一项都远远没有达到她的要求,最后给的补偿费数额仅仅是她要求的一半左右。这如何算硬要?!

  如果她的行为能够达到硬要的水平,就应该是她要多少给多少。而事实远远不是这样。乡政府和开发商施工公司之所以最后答应给汤芬婷9万元,是一个复杂的讨价还价过程,特别是对于汤芬婷而言,她的讨价是非常辛苦的、无奈的、让步的。

  这与地痞流氓的硬要行为简直是天壤之别。怎么会荒谬的把汤芬婷的行为与寻衅滋事挂钩?

  其实,我们稍稍想一想,一个农民妇女为什么竟然有胆量与世界500强的富士康抗争,与地方政府较真。那是因为她实在是有天大的委屈,她的命根子土地被人随随便便占用了,还不给补偿。她为了活命,为了一个最朴素的道理和基本的生存需要,很自然的就这样做了。

  3、当然,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即使汤芬婷的行为属于硬要,也完全是合法的。自己的土地被占用,难道不能硬要补偿费?只要这种硬要的过程中没有伤害他人、毁坏财物等,就是正当的合法的。

  4、之所以造成讨价还价是地方政府没有按法定程序评估造成。公诉机关所指控汤芬婷索要补偿费的讨价还价,之所以存在讨价还价的分歧,正是因为地方政府和开发商没有按照法定程序造成的。试想,如果依法进行了评估,对补偿费标准进行了公告,告知了汤芬婷如果不服应该怎样救济,怎么还会有这种在现场的讨价还价和争执?所以,这种“要”补偿费的局面是地方政府造成的,汤芬婷没有别的选择。

  5、挖掘机之所以停止施工,是因为挖掘机的司机是汤芬婷的乡亲,见到有纠纷就不好意思干了(见人社局刘伟的笔录)。与汤芬婷的行为没有关系,更与汤芬婷拿刀行为无关。卢子林一个人对于拿刀的说法就是矛盾的,一份笔录说汤芬婷拿刀砍向轮胎,一份笔录又说汤芬婷只是声称要砍。不足采信。

  第三、在客体方面,没有破坏社会秩序。施工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护的。

  行为人的行为必须破坏了社会秩序,这是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客体要件。如果施工根本是违法的不受法律保护的,那么,汤芬婷的行为就没有侵害一个合法的客体,也就不可能构成犯罪。

  但公诉机关只是针对汤芬婷一方的行为,而且只是着眼于一些表面的细枝末节问题,而对大的根本性的问题以及施工是否存在违法却没有进行任何审查。因此,其指控不可能是正确的。

  一个合法的施工,需要一系列的手续,只要其中一项手续不合法就是不合法。这些手续包括:立项、规划、环评、用地、用地规划许可、建设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补偿费是否支付,以及施工公司与建设单位之间的承包是否合法等等。其中征地补偿费没有支付到位已经是无可争辩的事实。

  指控的证据中,除了一份存在大问题的用地手续外,没有其他任何手续。也就是说,公诉机关连施工是否合法是否属于法律保护的客体这个构成刑事犯罪的要件都没有进行起码的查证,对于汤芬婷的指控又怎么会是正确的公正的?

  这好比把一个人作为抢劫罪进行指控,理由是看到他从一个人手里拿走了一个钱包。但事实是他从朋友手里拿走了自己的钱包。

  仅仅补偿费没有到位,根据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的规定,施工就是非法的,不受保护的。也就是说,破坏这种秩序是合法的,汤芬婷没有破坏一个合法的受到法律保护的社会秩序。

  第四、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

  汤芬婷与地方政府和企业之间正是存在着占地补偿费的债务纠纷。其行为不应该认定为寻衅滋事。

  三、汤芬婷的行为也不属于敲诈勒索性质。

  从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和特征看,敲诈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主观方面,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方面,必须采取了威胁或要挟的手段。汤芬婷的行为完全不符合这些基本特征。主观方面是获得自己应该获得的赔偿或补偿,你占我的土地,毁坏我的树苗等财产,我要求赔偿补偿,这怎么会是非法占有呢?客观方面,你非法施工占地,我行使最基本的自卫手段维权,这又怎么会是威胁,要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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