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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监理暂行办法(2005.08.03)第1、2、6条

2017-01-11农权编辑 A- A+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监理工作,有序实施移民安置规划,依据《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监理(以下简称监理)工作。

  专项设施、基础设施建设、文物保护等监理执行相关行业规定。

  第六条 监理单位的职责如下:

  (一)对补偿、拆迁和安置的进度、资金兑付、工作质量等进行检查。

  (二)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方案的变更提出意见。

  (三)对补偿、拆迁和安置的实施情况定期向省级主管部门报告,提交监理月报、半年报、年报;提交省级主管部门要求编制的监理专题报告;提交移民安置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监理工作报告;提交监理工作结束时的总结报告,并将以上报告同时抄送项目法人。

  附: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监理暂行办法(2005.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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