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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认定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时应注意的问题

2020-01-14 A- A+

  聚众, 是指在为首分子的纠集下, 3 人以上的多人实施犯罪行为。 聚众犯罪人数众多, 参加人员情况复杂。 根据本条第 2 款的规定只有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才构成犯罪, 首要分子纠集众人的方式可以是言语煽动、 挑拨、 金钱收买、胁迫等。 聚众犯罪除了首要分子外, 一般还有其他积极参加犯罪的人员, 他们相互配合构成一个整体的犯罪行为, 因此一人犯罪多人围观起哄的, 虽然人数众多,但不构成聚众犯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 致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 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这里规定的“国家机关” 是指管理国家某一方面事务的具体工作部门, 包括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党政机关、 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聚众冲击国家机关”, 主要是指聚集多人强行包围、 堵塞、 冲入各级国家机关的行为。“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 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管理职权、 执行职务的活动, 因受到聚众冲击而被迫中断或者停止。“造成严重损失”, 是指造成的社会影响很恶劣, 严重损害国家机关权威的; 致使国家机关长时间无法行使管理职能, 严重影响到工作秩序的; 给国家、 集体和个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等等。

  损失包括有形的财产利益损失和无形的政治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损失两方面。财产利益损失是指因行为人的行为直接造成国家机关所有或管理使用中的财产的毁损灭失加行为人捣毁的办公设备等或者因国家机关无法工作而使具体管理事项的相对人蒙受的物质利益损失。 政治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损失是指使国家机关尊严受到损害、 威信降低, 使社会公众遵纪守法的良好风气遭到破坏或者因致使国家机关无法工作而造成的社会公共事务得不到管理所带来的不能精确计算的损失。 财产利益的损失是否严重应以损失的数额来衡量。 政治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损失是否严重可以从行为人的行为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状态持续时间的长短, 行为手段的严重程度, 社会影响面的大小, 所耽误的具体管理事项的重要程度等开而掌握一般来说, 具备聚集人数特别众多、 持续时间较长的; 手段严重的, 如有打砸抢行为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负面影响长期无法消除的, 如聚众冲击国务院所在地造成重大影响;所耽误的具体管理事项关乎国家或社会重大利益的, 如聚众冲击全国人大所在地致使全国人大会议或常委会议或其他重要会议无法举行的等情节的, 就可以认定为造成严重损失。

  实践中还应当注意时间、 条件的特殊性也会影响行为性质的严重程度, 如在自 然灾害发生时或国家面临重大事件时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所造成的损失显然比普通时间或条件下要严重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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